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新规即将实施

发布时间: 2024-03-22 作者:admin 浏览:3917次

3月1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从海南海事局获悉,《办法》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准备重要任务之一,目的是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船舶走私风险,服务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海岛型自贸港,80%以上的货物流通通过海上船舶运输,船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国际之间货物、物品、人员流通的重要载体,是贸易风险防控的重要对象,特别是海南本岛四面环海,海上防控面大、目标监控难度大,加强对海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监管非常重要。

据悉,《办法》统筹了全岛封关运作管控和船舶运输自由便利的双重需要,促进了海上交通安全和预防船舶走私的协同管控。《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压实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要求政府建立完善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划定港口公用锚地、非设关地锚地、船舶停泊区;要求职能部门强化相互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联防联控,保证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通航效率;

落实“二线管住”和运输便利要求。明确船舶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要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客货装载等信息,同时对于来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固定航线、固定水域航行的船舶,允许以日报告的形式简化报告手续,提升船舶通航效率;

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活动的行为管理。要求船舶航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装或者进行伪装,不得擅自关闭、拆卸按规定配备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和北斗终端系统,实施碰撞、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求停泊船舶除紧急情况外吊放艇、筏入海和丢弃货物、集装箱应向海事部门报告有关信息,长期锚泊船的所有人、代理或者船长要落实值守、防护等管理责任;要求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港口、港外装卸站和核定的安全作业区作业或者装卸货物,船舶开展海上并靠装卸货物作业前要向海事部门报告作业计划;船舶从事钻井平台、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的施工、运维、补给等作业应按规定的航线、水域进行,不得在规定以外地点停靠、上下人员及装卸货物;船舶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或者从事其他无关活动。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今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全岛封关运作“一号工程”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效监管和防范化解贸易风险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对后续任务推动落实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