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美国政府又出台新禁令,严厉管制向中国出口先进芯片,“芯片战”继续延烧,全球都在适应新禁令可能产生的广泛影响。随着当前国际形势的日趋复杂和我国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涉外企业将经常面临类似的贸易管制和国际制裁风险,如何应对此类风险将是涉外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国内部分企业对国际制裁缺乏重视,认为只要不与被制裁国家相关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就不会有风险。但实际上,很多国际制裁措施都有“长臂管辖”的特征。部分情况下,即使与制裁国和被制裁对象毫无关系,也会受到制裁。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经济制裁大致可以分为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和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又称次级制裁)。一级制裁是针对具有美国连接点的交易(该连接点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例如美国人、美国金融体系、美国原产货物、技术或服务等),其管辖的对象是“美国人士”或涉及“美国因素”的事务等。由于美国法律对于“美国人士”(如进行违规交易时出现在美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和“美国因素”(如致使美国人或美国企业违反经济制裁法案)的解释远较一般法律解释宽泛,大大降低了一级制裁发起的门槛。违反一级制裁的后果主要包括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二级制裁是针对域外不具有美国连接点的交易,主要用来迫使外国人遵守美国的制裁决议,形成制裁同盟,放大制裁效果。其制裁措施通常分为贸易制裁、投资制裁和金融制裁,违反二级制裁会面临被美国列入黑名单,禁止同美国人从事交易活动或限制其通过美国的金融体系进行金融交易等风险。
美国是使用二级制裁最频繁的国家,其利用自身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援引《对敌贸易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利法》等国内法,将二级制裁作为推行美国外交政策的工具。美国强制要求使用美国产品、技术的企业遵守对被制裁国家禁令,不得向被制裁国家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美商务部负责出口管理的助理部长帮办马修·博尔曼在采访中解释了触发二级制裁的部分条件,即“如果企业向被制裁国家出口产品中有超规的‘美国成分’或产品基于美国的软件、技术等生产,就可能受到二级制裁的限制”。
如美国对被制裁国家半导体产品也实施出口限制,那么芯片以及所有下游产品出口至被制裁国家都可能都会受到管制措施影响。美国还有较大可能在无足够实证情况下施加二级制裁。美国近日就基于芯片禁令向一家科技公司希捷(Seagate)发出警告,指他们违反出口管制,但是,所涉及的产品不是什么高端技术产品,而是自上世纪50年代就存在,每部电脑都有的硬碟。美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表示,如果企业对被制裁国家提供芯片代工服务,将被美方视为违反其单方面指定的所谓制裁措施,可能受到二级制裁。
国际制裁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变化频繁,涉外企业要规避制裁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一、持续关注国际制裁动态
为规避风险,涉外企业应成立专职部门、指定专职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持续关注各国际制裁的规则变动,及时了解相关制裁的核心内容,明确制裁的风险点和制裁豁免情形,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预测、监控,并制定风险预案,确保一旦出现风险情况随时能做出反应,以降低二级制裁或其他制裁措施对企业的影响。
二、对已开展的涉被制裁国家项目开展风险排查
企业首先要进行自我排查。涉外企业应根据业务特点和行业属性,对企业在被制裁国家和采取制裁措施的国家及组织拥有的企业实体、资产、雇佣员工以及商业伙伴等情况进行摸底,筛查企业现有交易中的风险因素,识别可能的风险点。排查企业交易链条中的主体是否被列于制裁清单。要特别注意根据“直接产品原则”,排查企业产品是否存在基于相关软件或技术直接开发设计的情形,或使用了基于相关国家软件或技术生产的设备,以决定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和是否可以出口至被制裁国家。
其次要对贸易对手进行排查。贸易对手的排查除了对其本身涉制裁风险点进行排查外,还要特别关注对跟企业有往来的相关金融机构的排查。被制裁国家央行、财政部、主权基金等,都在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要筛查企业合作金融机构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单,并对该类企业进行实时跟踪,保证其资信良好,同时对其可能破产和清算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好应对预案。
最后,根据排查结果,识别出企业现有业务中的风险点,通过专业团队对所涉制裁清单的类型、制裁效力及限制行为进行综合研判和风险分析。针对高风险业务,应采取终止或解除合同等措施,避免受到二级制裁。针对需要继续的低风险业务,要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可要求贸易对手签署合规承诺书或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合规陈述与保证、增加解约条款、加大违约责任约定等,以控制风险。
三、对拟开展的涉被制裁国家项目完善尽职调查
对拟开展的涉被制裁国家项目,企业应预判交易相关方风险,避免与高风险的相关方合作。对拟在被制裁国家开展的可能涉及制裁方关注的业务或活动,应从产品、供应链、资金支付和合作金融机构等方面进行筛查,排查合作方自身或其控股股东(股权占比50%以上)是否被列入制裁清单等。区分所涉制裁清单类型、相应的限制规定,并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优化合作模式。
目前,黑名单已经成为美欧等西方国家开展制裁的重要工具。由于企业合作方数量众多,黑名单涉及国别以及种类繁杂,加之两方都处于动态变化中,企业应依靠专业团队或专职人员,选用合理的法律合规解决方案,通过数字化黑名单筛查方式进行全面快速筛查,并把黑名单筛查作为数字化法律合规解决方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后续还要根据业务需求的具体情况选择与客户、供应商等各类交易对手的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借助信息化手段完成黑名单实时自动化筛查匹配及预警工作,提高筛查的时效性、效率性和准确性。
四、对法律冲突风险合法应对
企业在涉及法律适用冲突时要特别注意,若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制裁相关规定有冲突,应首先遵守我国法律。如因制裁导致企业必须与被制裁国家合作伙伴中止合作,还需要考虑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制裁规定和我国法律不构成冲突,企业则应遵守制裁规定来规避风险。
五、建立国际业务合规体系
当前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不断发生变化,制裁手段层层加码,制裁措施多样化,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管控规则,且更新频繁,变化很快。涉外企业应以风险为导向,建立系统化的国际业务法律合规体系,从全流程分析各类地缘风险对企业国际业务的影响,全面梳理风险要素,抓住关键点。从顶层设计法律合规风险专项框架,建立全面分析各种制裁规则,评估制裁风险的相关规定,定性和定量的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以及缓释风险。建立国际业务合规体系要结合企业特点,在基层业务流程中进行风险管控,完善预案设计和应急条款。建立和培养内部合规人才队伍,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聘用外部专家顾问团队,力争做到 “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来源:京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