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我国出口退税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信用好优待就多

发布时间: 2016-08-02 作者:admin 浏览:5606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自9月1日起,将出口企业按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标准划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对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总体上,出口退税周期整体将显著缩短,退税进度将进一步加快。此外,企业信用越好,优待就越多。
  据了解,这是我国为稳外贸所出的又一“实招”。
  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不同类别企业的退税待遇做出了明确量化规定:一类出口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即如果相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企业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类和四类企业则分别需要15个和20个工作日。
      新办法规定,对于一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级别低的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需按规定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将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预警、事中审核把关和事后评估核查,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对管理类别实行动态调整,让更多企业享受到一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便利。
      之所以出台这一新规,缘于受世界经济复苏愈发缓慢,全球贸易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我国外贸形势不容乐观。 此前,不少企业动辄需要两个多月才能拿到出口退税。新规实施将明显加快整体退税进度,对出口企业是一大利好。